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美容造型設計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6年美容型設計系學會成立於台南科技大學
中華民國99年09月23日教育部 台技(一)字第0990160764-A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0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完成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5年09月1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8年05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9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處頒定之「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及「各系、學程學會組織規則」設立。
成立為「美容造型設計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學會,英文名稱
「Student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Styling & Cosmetology」,並依學制分為日間部二技、四技。
第二條 本系學會之立宗旨:
第三條 本系學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529號,本校教育大樓二樓E223辦公室。
第貳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校美容造型設計系學生,均為本系學會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動員會員大會,但人數過多極易造成不便時,得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大會由會長及財務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第参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一條 本系學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掌如下:
第二條 本系學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助會長執行職務。
其人選由系學會內於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系學會登記候選。
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三條 本系學會附設副會長、財務組、美宣組、活動組、文書組、公關組、器材組一名由會長就任中服務熱忱而學業成績達70以上,操行成績須達80以上之同學選之。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五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會長:
候選人名單須送至指導老師及系主任,並核准通過。
第六條 本系學會下設活動、公關、財務、文書、美宣、器材六組,各置組長一名及組員數人,活動、文書、財務各置副長一名,組員由會長遴選服務熱心之會員擔任之。
各組組長由各組組員相互推選產生,經會長核可後擔任之。
第七條 活動組職責如下:
第八條 美宣組職責如下:
第九條 文書組職責如下:
第十條 公關組職責如下:
第十一條 財務組職責如下:
1. 經費之保管,並造冊管理。
2. 編列預算及各項收支之審核與記錄。
3. 財務結算報告之編。
第十二條 器材組職則如下:
第十三條 本系學會設指導老師一名,以指導本系學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主任遴選本系教師擔任,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
第肆章 會議
第一條 本系學會應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代替,其代表由各班班代、總務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系學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長可視情況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會議中應公佈本系學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
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之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條 本系學會應不定期召開長級會議及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各組組長及副長均需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伍章 財務管理
第一條 本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二條 本系學會會費為新台幣2000元,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會員在學期間,均可享有會員之權利。
會員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已繳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三條 本系學會經費應存入本校學生實習銀行,非經會長、財務長、系學會指導老師及系主任簽章,不得動用。
第四條 各組經費之支出,應核類單據。
第五條 本系學會各項收支經費,均由財務組製作相關資料,向會員提出報告,經通過後即可列入記錄及存檔。
第陸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系學會停會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連署,或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案,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經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停會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停會手續。(若為學期結束後,得由會長召集 幹部會議討論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二條 停系會後,所餘系學會財產,列冊繳回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管理。
第三條 本章程之修正,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連署,或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案,由會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99年09月23日教育部 台技(一)字第0990160764-A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0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完成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5年09月1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中華民國108年05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9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完成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處頒定之「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及「各系、學程學會組織規則」設立。
成立為「美容造型設計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學會,英文名稱
「Student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Styling & Cosmetology」,並依學制分為日間部二技、四技。
第二條 本系學會之立宗旨:
- 促進同儕間的情感交流,團結合作,互相扶持。
- 推行各項會務和活動之進行以及辦理社會公益及學術研究事項。
- 增進本系學生權益。
第三條 本系學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529號,本校教育大樓二樓E223辦公室。
第貳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校美容造型設計系學生,均為本系學會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動員會員大會,但人數過多極易造成不便時,得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大會由會長及財務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 權利-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參與本系學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 義務-會員負有遵守本系學會章程、維護系名譽、按時繳納會費遵守各項決議、接受指派工作之義務。
第参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一條 本系學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掌如下:
- 本系學會章程之制定與修改,經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可後,再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 認可本系學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 本系學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二條 本系學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助會長執行職務。
其人選由系學會內於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系學會登記候選。
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三條 本系學會附設副會長、財務組、美宣組、活動組、文書組、公關組、器材組一名由會長就任中服務熱忱而學業成績達70以上,操行成績須達80以上之同學選之。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公開投票罷免之。
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五條 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會長:
- 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策與行,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代表大會及例行會議之召集人。
- 負責籌辦本系學會各項活動,並配合系上執行各項活動。
- 頒布決議案。
- 主導並監督本系學會內部工作之進行。
- 擬定每學期活動計劃、訂定短中長程計劃。
候選人名單須送至指導老師及系主任,並核准通過。
第六條 本系學會下設活動、公關、財務、文書、美宣、器材六組,各置組長一名及組員數人,活動、文書、財務各置副長一名,組員由會長遴選服務熱心之會員擔任之。
各組組長由各組組員相互推選產生,經會長核可後擔任之。
第七條 活動組職責如下:
- 協助撰寫活動之企劃書、流程表、活動成果報告。
- 協助活動之策劃及推展。
- 協助活動之場地規劃、人數編排及現場秩序之維持。
第八條 美宣組職責如下:
- 活動海報、邀請函、感謝狀、宣傳單、人員名牌之製作。
- 美工用品之管理。
- 活動場地之佈置道具製作。
第九條 文書組職責如下:
- 文書資料整理並且保存備份。
- 各項文書資料之審核。
- 協助活動所需相關資料。
- 記錄會議之內容、過程及照片。
- 協助問卷之設計。
第十條 公關組職責如下:
- 對內、對外之聯絡工作。
- 各項公告之發送。
- 活動成果(含照片)之公佈。
- 發送邀請函及感謝狀。
- 舉辦活動時來賓之邀請及招待。
- 協助聯繫各系、社團及接洽學校等相關事務。
- 聯絡各師長及會員代表。
- 管理粉絲專業,並更新及回覆訊息。
第十一條 財務組職責如下:
1. 經費之保管,並造冊管理。
2. 編列預算及各項收支之審核與記錄。
3. 財務結算報告之編。
第十二條 器材組職則如下:
- 負責各類器材管理與借用。
- 財產之採購、保管及清點。
- 建立器材清單及借用表單之建檔。
- 負責活動進行中所有器材之相關事 項。
- 協助活動各項器材設備租借之聯繫工作。
- 協助架設大型器材。
第十三條 本系學會設指導老師一名,以指導本系學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主任遴選本系教師擔任,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
第肆章 會議
第一條 本系學會應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代替,其代表由各班班代、總務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系學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長可視情況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會議中應公佈本系學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
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之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條 本系學會應不定期召開長級會議及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各組組長及副長均需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伍章 財務管理
第一條 本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繳交之會費。
- 歷年累積結餘經費之孳息。
- 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及學生會之各項活動補助。
- 舉辦重大活動時,向參加活動之會員收取之參加費。
- 校外之捐贈及贊助。
第二條 本系學會會費為新台幣2000元,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會員在學期間,均可享有會員之權利。
會員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已繳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三條 本系學會經費應存入本校學生實習銀行,非經會長、財務長、系學會指導老師及系主任簽章,不得動用。
第四條 各組經費之支出,應核類單據。
第五條 本系學會各項收支經費,均由財務組製作相關資料,向會員提出報告,經通過後即可列入記錄及存檔。
第陸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系學會停會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連署,或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案,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經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停會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停會手續。(若為學期結束後,得由會長召集 幹部會議討論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二條 停系會後,所餘系學會財產,列冊繳回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管理。
第三條 本章程之修正,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連署,或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案,由會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